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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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決定根絕「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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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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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所提議的規則係為一折衷辦法,該日落期日與答覆審查部門發出之第一次通知的期限 (如過去三十年來的原實施細則中所設定的)並不相同,而且也不需要自由裁量(例如 也有案例係經由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來處理所有相關的紛爭)。取而代之地是兩年的計 時開始。這是個合理的折衷辦法,而且將有除外條款。該除外條款係當審查部門於第一 次提出缺乏單一性(於母案或任一分割案中)的駁回。
在這種情況下,該計時自第一次提出該不具單一性之駁回的通知的日期重新起算(英國 的業者將因較早期而較嚴厲的英國專利法規定而熟悉這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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