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別依賴重新開始計時
(於第一次官方通知起兩年內提出所有分割案)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在最初的兩年已起算之後,申請人不應仰賴重新開始計時。反之,考慮所有可能的新穎
而具發明性的標的,並在兩年的期間內提出含所有設想到的申請專利範圍之一或多個分
割申請案,將會是明智的。
 
謹慎地規劃一連串的附屬項(在母案以及又第一次分割中)可能讓申請人得以完整地利
用重新開始計時的除外條款。假如附屬項被撰寫以產生有意義的底線,即使從審查程序
開始已經過兩年,審查部門可能會被引導至提出不具單一性的駁回,從而開啟了提出較
遲分割案的可能性(應注意僅藉由增加新的請求項可能無法導致不具單一性的駁回,因
為第137(4)條規定禁止對於和已檢索之請求項的發明不具單一性之未經檢索標的的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