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歐洲專利對涉及醫療發明的更大範圍(之六)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在其較早的決定案G1/04中,擴大委員會已釐清:如果一個方法可以被請求而沒有達到診斷的特徵,則診斷方法的排除並未適用,例如,若其僅請求測量生理效應。本決定案G1/07處理了手術治療,及顯示出吾人應避免包括涉及涵蓋需要由醫生執行的健康風險之身體介入的請求項特徵。只有「治療手術」的排除,並未為提交擴大委員會的標的。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建議:如果一請求項具有涵蓋可具有治療效果的處理的特徵,則此排除是適用的(即使當所請求的為非治療目的)。

雖然G1/07案可提供歐洲專利更多的範圍,其也留下了不確定性。如可能,吾人不應僅依賴方法請求項。其應牢記在心的是,雖然擴大委員會是歐洲專利局法律的最終主管機關,其決定並不拘束內國歐洲法院,其法庭在歐洲專利獲准後決定有效性。內國法院傾向追隨擴大委員會的決定,但並不保證在某些歐洲國家的法院將不會排除已依G1/07案准許的請求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