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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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七十二)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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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II 方法專利的元素(Elements of Method Claims) 選擇使用何字(動名詞)來引介方法步驟近似於選擇使用何字來描述裝置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元件。一般而言,選擇習用技術所允許最廣泛的字。因此,步驟(g)中的"蒸餾"比步驟(f)中的"分離"要狹窄。吾人可提出上位或廣泛的步驟,例如"分離",其事實上係一更下位動作,例如"蒸餾"或"晶體化",的功能或結果。此外,引述某條件或性質而不引述獲得或達成該條件或性質所必要的申請專利範圍所有步驟的方法步驟亦是被允許的。例如,在步驟(g)中單獨的"蒸餾"應是足夠的。通常不必用"放置該水溶液進入(某)一容器‧‧‧";"加熱該水溶液至(某)一溫度‧‧‧";"凝結該酒精蒸氣‧‧‧";等代替"蒸餾"。當然,使用的字眼必需在揭露中找到先行詞。因此,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出現字詞最好能在說明書中找到,其亦已被定義或解釋或者與已被描述的發明標的如何關聯。通常,被使用的字詞意思都很明確,像是"加熱"、"分離"不需要字詞解釋,而其透過支持說明書中完全相同字詞或明確的均等字的簡單或單純提及就係足夠的先行詞。然而,在步驟或方法程序中,被使用的字詞不夠明確時(例如,特定上下文的蒸餾,像是葡萄酒或石油,則需要更多的解釋),單純的"蒸餾"不足夠詳盡,且其組成部分,加熱和分離可能需要被描述。 實際上,何一動名詞使用的選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形式微不足道。此外,法條112條說明(在允許手段加功能子句"的相同段落): [方法]組合申請專利範圍中的一元素可被表示為一‧‧‧步驟,用以在沒有‧‧‧動作用以支持之敘述下執行一指定的功能,且該申請專利範圍將被解釋為涵蓋相對應‧‧‧描述於說明書及或其均等物中的動作之。 因此,該法條明白地提及廣泛功能性步驟的使用,例如習用技術所允許的"分離",而非下位的動作,"蒸餾"。這句話的涵義近似於第34節"手段申請專利範圍"所描述:"應解釋為涵蓋相對應之‧‧‧被描述的動作‧‧‧及均等物‧‧‧"因此,對於手段子句,所產生的保護範圍確如"該發明"般廣泛;因此,任何習用技術允許時,該"步驟"子句應被使用。動作和步驟間的差異可能學術性多過實際性,就如同焦點放在一功能性步驟和為執行該步驟而完成之動作間的概念上差異般,極為殊少。如同"手段申請專利範圍",此功能性步驟子句必須現限制於組合申請專利範圍。觀念上,單一步驟申請專利範圍只有在該步驟是一動作時才是可以的(參見第36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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