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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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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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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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於兩個假設性情況挑戰善意使用意圖 申請人或許會爭論善意使用意圖存在,特別是當其成功地啟用其他先前曾放棄 的商標時,故其至少可主張具有行銷此種 “遺產”商標之經驗。此外,如其持有一 些商業計畫的文書以尋找商標被授權人,則或可克服以此為基礎之挑戰。最少,異 議人在此情況應考量以欠缺善意使用意圖為理由之攻擊,並尋找必要資訊以打下所 需之基礎。基於同一理由,從事此種交易之申請人應有日後須證明真實商業計劃及 行銷其申請案商品之能力,上述均與申請註冊同時合理並存。 A.
為保護機密商業計劃而為多樣商品列表 一家公司以多於一個潛在可能使用於新商品上,而提出數商標申請註冊,此種 情形頗為常見,因該公司欲知消費者最喜愛何一商標,而實施市場調查。或者,舉 例來說,在製藥業界,公司可能需要取得行政許可,因此必須準備 “備用”商標, 以預防第一選擇遭美國食品藥物局駁回。此實務如在善意使用意圖標準下不應發生 問題,蓋這些偶發事件---行銷訴求或行政許可---在善意使用意圖得以申請註冊之基 礎下相互呼應。 然而,在另一種情境下,公司可能會在申請某特定商標之際,將多項商品涵蓋 於欲受保護之指定範圍內,此舉並非由於其對所有列舉之商品均有使用意圖,而是為了 保護其未來推出新商品之真實商業計劃,免於受競爭者破壞。舉例來說,製藥公司可能 會在申請時列出可治療多種疾病(幾乎是此業界慣用手法),但事實上,該公司僅欲將該 商標使用於正在發展,只可治療特定疾病之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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