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2)

DEEP & FAR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8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除了接班人,民法(第4條第3款)也關心推定的繼承人的利益,而規定在執行「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 」和/或「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時,除了接任者之外,由推定繼承人於下列任何情事所為之措施,應經前代表人所有推定的繼承人全體一致之書面同意:

 

1)依據「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 」和/或「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接班人履行任何股份移轉的行為等等,或

 

2)在前代表人的有生之年,接班人在特殊的中小型企業(the Exceptional SME)管理中,自行解除其代表人的身分。

 

自願協議的條款

除了和與民法第4條所規定的必要條件協議結合外,前代表人所有推定繼承人得於下列情況,以書面為一致的同意:

 

1)除了股份之外,特殊的中小型企業(the Exceptional SME)的資產排除的協議等等(民法第5條);和

 

2) 維護推定繼承人之間平等措施的協議(民法第6條)

 

在上述第2項維護推定繼承人之間平等措施包括,例如,從接任者給其他繼承人(下稱"非接任者")的金錢給付和接任者對前代表人的援助。

 

作為維護推定繼承人之間平等措施的協議,民法第6條第2項,也規定所有推定繼承人全體一致的同意,能從承繼人在計算法定保留分中,排除非接任者從贈與所獲的全部或部份的資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