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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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上訴法院確認 有“獨立的”書面說明要件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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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新近發佈有關美國專利書面說明要件備受期待的全院聯席判決。 先前,Ariad Pharmaceuticals Inc. (“Ariad”)在麻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控告Eli Lilly與Co.
(“Lilly”),宣稱Lilly侵害Ariad的美國第6,410,516號專利。 35 U.S.C. § 112條第1項說明:“說明書應包含採充分、清楚、簡潔以及精確用語的發明、以及製造及使用該發明的方式與製程的書面說明,以使發明所屬、或最密切相關的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據以製造及使用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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