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1)

DEEP & FAR

 

 

美國上訴法院確認
獨立的書面說明要件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新近發佈有關美國專利書面說明要件備受期待的全院聯席判決。

2010322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確認書面說明要件是獨立於可實施性要件。

先前,Ariad Pharmaceuticals Inc. (“Ariad”)在麻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控告Eli LillyCo. (“Lilly”),宣稱Lilly侵害Ariad的美國第6,410,516號專利。200654,陪審團的評決有利於Ariad,其中提及由於Lilly銷售的藥品Evista®以及Xigris®Lilly侵害的該專利。Lilly被命令支付$ 6500萬美元。Lilly接著向CAFC提出上訴。

200943CAFC三法官法庭發佈了有利Lilly的判決。CAFC認定聲稱的請求項由於不符合書面說明要件,因此該等請求項無效。CAFC認為35 U.S.C. § 112條第1 (“法規”)提出獨立於可實施性要件的書面說明要件。Ariad接著請求全院聯席更審,由法院全職法官參與。Ariad嘗試證明該三法官法庭不適當詮釋該法規。

2010322,確認判決中,CAFC再次裁決有利於LillyCAFC認定法規包含了獨立於可實施性要件的書面說明要件。

35 U.S.C. § 112條第1項說明:說明書應包含採充分、清楚、簡潔以及精確用語的發明、以及製造及使用該發明的方式與製程的書面說明,以使發明所屬、或最密切相關的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據以製造及使用之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