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證明善意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IV.證據面爭議

可被接受為尚未活動之解釋者包括:

●鑑於正在進行之商標訴訟及答辯爭議而暫緩商業計畫;

●因欠缺販賣及製造商品,或提供系爭服務之能力;

●有可信之理由足以暫緩商品之市場導入。

下列事實情狀被視為欠缺善意使用意圖:

●商品及服務項目列表超乎常理之廣泛;

●對於防止他人使用系爭商標,僅有防衛意圖;

●在尚未使用商標前即提出數個使用意圖申請,或在提出後隨即放棄之。

●欠缺任何使用該商標之步驟或計畫;

●為保有商標,不實的陳述商品及服務內容;

●將商標非法交易作為經營模式。

 

VII. 於兩個假設性情況挑戰善意使用意圖

    雖判例法解釋善意使用意圖之法定要件已處理多種事實情狀,以下兩個引發就申請人使用意圖是否出於事實上善意之爭點之情況仍未見報導:第一個情況為一公司就昔日著名,而今被認為已遭放棄之品牌提出多數申請;第二個情況則是一公司就多個商品/服務項目清單提出單一申請,以保護清單中特定商品/服務之機密銷售計畫。

 

A.     為使聲稱遭放棄品牌獲註冊之數申請

由於初創之品牌要獲得好的商譽及名聲所費不貲,且亦相當困難,在近 年許多公司將資本投注於已不在使用且/或先前販賣品牌產品之公司已解散,而具有持久不衰名氣之舊品牌名稱及標語。在此種商業情況,申請人得就據信遭放棄之數個商標,在數個不同的商品/服務類別(有時甚至不需具備任何相關產業經驗、資本、書面商業計畫或實際販售商品/服務之能力)提出數個不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