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VI. 結論
一般而言,針對歐盟商標最初的疑慮正在減少。即使是最關心的商標權人在經過長時
間,拒絕申請歐盟商標之誘惑,已開始申請歐盟商標來保護其於歐盟之智慧財產權。除
了眾所皆知有利於歐盟商標(即,成本、簡易性及使用之論點),未來歐盟會員國將最多
達到25個而非現今的15國,且擬議自動延展歐盟商標至新進內國已增加其吸引力。然
而,最初關於居先權及其效力之疑慮似乎獲勝。其中之一原因可能是居先權之內涵被法
規草案所演變。對他人而言,令人難以置信者,乃人享受來至註冊之商標權(即使在註冊
權放棄或失效後)。仍然有其他原因可能,為當內國法律 (其有顯著之不同)與歐盟法律
最緊密糾纏時,關於居先權之爭議。無論如何,吾人相信居先權非「重大未知」。事實
上,商標權人考量內國商標之延展必須處理非常真實且實際之問題(例如,居先權主張之
成本、有效性及系爭國家較早優先權之必要性),同使也應該評估維持或放棄內國商標註
冊之成本及利益問題。可以確信的是:當歐盟商標尚未取得註冊或被攻擊時,內國商標
總是被維持。撇開上述,受否延展內國商標之問題,並沒有唯一的答案。但答案並非一
定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