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三方試驗性計畫—大而無用之物
 
(A White Elephant)?
(續上期)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如何運作

•申請人於USPTO提出一申請案(附帶要求參與該計畫),並且在四個月內於EPO
和JPO提出主張該第一次申請案之優先權的相對應申請案。
•USPTO自該申請日起六個月內產出檢索報告,將其寄送給申請人以轉寄給EPO,並
且以類似的方式其經由EPO串聯進入JPO,在每一步建立引證資料。
•JPO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給申請人,申請人轉寄副本給EPO和USPTO。
•最後,EPO和USPTO利用其他兩個專利局所提供的資訊來進行他們的審查。
 

評述

三方專利局致力於藉由分享資源而朝向成本效益審查。這個特別的方案是不具吸引力的
。最大的問題在第1階段,申請人只有四個月向第二和第三專利局提出申請案。他/她既
無法利用在巴黎公約底下可得到的完整的12個月,也不能期望在向第二和第三專利局
提交申請案之前有任何審查報告。
如今,第二點可能並非損失。USPTO幾乎沒有在決定向EPO和JPO提出申請的時點
到來之前提供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在EPO和UKIPO就不會這樣,其檢索報告通常較
快)。但這就是為何PCT途徑如此普遍。其提供額外的18或19個月,並幾乎保證在
該時間的檢索報告。從一開始就知道無論專利局可能發回來什麼都將前進EPO和JPO
的他或她一定是大膽的申請人(更別提第一階四個月帶來的所有申請和翻譯成本的缺點
,以及專利期間結束時8個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