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WALKMAN”在韓國並非家喻戶曉

 

 

 

劉忠軒專利工程師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所

 

(接續)

事實上,許多外國公司忙於與註冊了知名外國商標相似之商標的韓國本土公司爭訟。根據智慧財產法庭(IPT),近幾年外國公司與本土公司商標間的爭議持續上升,從2006年388件、2007年447件一直到2008年495件。

 

去年,國外公司針對被本土公司註冊的商標所提出來的上訴高達358件,相當於全部上訴案件的72.3%,上述顯示本土公司獲得與國外公司商標混淆相似或相同的商標註冊,且國外公司正在加強尋求評定這些商標以使其註銷。

 

 

讓渡受雇人發明的默示同意

 

一般而言,受雇者有權利獲得“受雇者發明”之專利(發明落於雇主商業範圍內和受雇者目前與過去之職責),於韓國法律之下,受雇者可能根據與雇主間的協議而有義務將其發明的所有權轉移給雇主。然而直到最近,韓國法律對於在缺乏明確同意下,受雇者是否有義務將其發明之所有權轉移給雇主的規範並不明確。

 

2009年8月14日,首爾地方法院認為,根據默示同意,受雇者有義務將其發明之所有權轉移給雇主。為了確定受雇者是否給予默示同意,首爾地方法院聲明以下資訊必須被確定:(1)公司是否有轉移受雇者發明之所有權的政策;(2)轉移之執行是否符合公司的政策;(3)執行轉移的頻率;(4)受雇者是否告悉此政策;以及(5)受雇者是否異議此政策。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