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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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對涉及醫療發明的更大範圍(之一)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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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edi-Physics的判決04G1/07中,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裁定將醫療方法從可專利性排除之現行專利局實務已有太多限制。 前言 歐洲專利法排除關於「藉由手術或治療之人類或動物治療方法及實施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之專利(EPC 2000第53(c)條)。排除目的是要確保醫師為其病患選擇最佳的合適治療或診斷而不擔心負有專利侵權責任已經被廣泛地接受。然而,立法者藉由並非僅是定義醫師之豁免權的可專利性之例外來選擇處理此事,其效果為EPC第53(c)條可比所需達到其目的者更為深遠。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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