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基因專利及幹細胞相關發明(之七)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擴大上訴委員會的此判決似乎相當制式且僵硬。似乎歐洲專利局在人類胚胎本身的商業化及包含衍申自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產品之任何發明之間沒有做出區別。此判決比數個歐洲專利局會員國的立法還嚴格,例如,從少於14天大之人類胚胎選取胚胎幹細胞及這樣的細胞的培養物在英國均未被禁止,而將未被用於研究之超數胚(supernumerary embryos)予以破壞則為丹麥胚胎法案所強制的。該判決被期待對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發展有負面衝擊。

該判決專門處理人類胚胎幹細胞。因此,其應該沒有影響涉及人類成人幹細胞或非人類胚胎幹細胞之發明。

該判決清楚地指出任何用於治療或診斷目的之發明而被應用於其人類胚胎並未從可專利性排除。然而,這樣的治療或診斷方法的發展只在人類胚胎幹細胞的初步研究之後變成可能。如保護該結果是可行的,這樣的初步研究將被鼓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