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最近專利法庭關於藥理數據

描述要件的判決(續)

 

 

黃裕煦 專利師

•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學研究所

 

 

具體上,專利法院認為本發明組成物,用以治療高血壓及充血性心臟衰竭的藥理學機制在本申請的優先權日的時間點已被視為已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專利法院裁定,不可視「所有」本申請案優先權日之前列於請求項的所有疾病的藥理學機制已被建立,此乃鑒於本發明還指涉到如「無高血壓的血管內皮功能障礙」之疾病,這類疾病似乎無法藉由降低血壓予以治療或預防的事實。

鑑於關於藥物使用發明有關藥理數據描述嚴格的韓國專利實務,上述的專利法院判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決,並且證實了一個缺少特定藥物數據描述的專利申請可能仍然是可准許的,只要能證明該藥理學機制在申請的優先權日的時間點已被建立。此外,上述專利法院的判決顯示,法院可能會或可能無法認定,一個用於治療一特定請求疾病的藥理機制已被建立,而取決於請求發明涉及哪種疾病以及揭露的先前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