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5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關於這類問題,目前法定保留分的制度,僅允許放棄法定保留分(民法第1043)。但是那些法定保留分的放棄者必須申請並得到家庭法院的允許。當然預先以此去強迫推定繼承人放棄法定保留分是不合法的。因此,真正放棄法定保留分是很少見的。

因此,在目前的法定保留分體系下,因繼承人之間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資產的分割 不能避免,事實上除使用公司法所規定的包含等級的股份和股份移轉的限制、繼承人賣他/她的股份的要求和最近更常使用的信託的方法為次佳方法外,別無他法。

(3)例外情形的概述

法律在民法上關於法定保留分有例外規定,俾在考慮除了繼承人外之其他推定繼承人利益時,在目前的體系下,除去前述的不便利性。這例外規定在200931生效。

例外規定允許「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和「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是所有依法推定繼承人對所有人(包括承繼人)之全體一致同意,能排除承繼人從遺產中所取得的公司股份而為計算法定保留分(民法第4條第1項第1)

「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是所有依法推定繼承人對所有人(包括承繼人)之全體一致同意,在計算法定保留分的同意之日能固定上述股份的價值(民法第4條第1項第2)

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的例外情形是在防止公司的股份在繼承人之間被分割,而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的例外情形是考慮到承繼人的貢獻,以在承繼後增加的股權價值,俾從分離計算保留分有利公司的經營。這兩個合約是能同時適用的。例如,在公司股份的分配上採用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而在剩餘股份上採用固定協定(agreement on fixing)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