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月號     (229)

DEEP & FAR

 

 

韓國憲法法庭取消商標法第7條第3
(part I)

 

鄭凌軒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電機所碩士

 

 
    即使當先前登記經引證不利於該申請案,但是被評定無效,商標法第7條第3
規定第7條第1項第7款項(相似於先前登記的駁回理由)以及第7條第1項第8款項(
似於申請後案一年內,先前的登記被取消登記的駁回理由)仍應該被實施。
    根據以上的條款,即使後來一先登記案最後被評定無效,一個後商標案無法克服該
根據相似於在申請日當天合法登記的一先登記案之駁回理由(即第7條第1項第7
)。另外一方面,一個後申請案能克服根據相似於在申請日當天仍待審、嗣被登記,但
後來被評定無效的先登記案之該駁回理由(即第8條第1)。再者,依據第7條第1
8款項,假如沒有特別允許立即申請的特殊狀況,後申請案應基於相似於在後商標申
請日之一年內被評定無效的先前登記而應該被駁回或評定無效。此條款因違反該無效評
定判決所企圖溯及以往的效力及司法經濟的原則而在商標執業者中被批評。
    憲法法庭認定商標法第7條第3項侵犯後申請人的財產權和職業的自由而無正當的
理由,而對於商標法的基本目標具鮮少的貢獻,即,避免消費者對於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產生混淆。根據上述的判決,商標法第7條第3項於2009430起不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