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
您當前的國際員工發明報酬制度 符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嗎?
|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
|
||
許多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他們自己是不相關的,而它只關係到專利律師和智權律師。事實上,生效日分別為 不了解新的專利法間和商業交易及協議之間的關聯,可能導致公司承擔更大的風險而渾然不覺。本文告訴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中國僱用協議的影響,其他主要已開發地區如何處理相同問題,公司可以採取哪些積極的步驟(根據海外經驗),以及國際化的公司是否可以簡單地推出他們的海外或國際員工發明的酬庸計劃到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如何影響僱用協議的起草? 一直以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雇主須因為其創造發明或設計而補償該員工。雖然這一要求是許多國內和國際公司眾所周知的,它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或不認真的處理,由於:(一)舊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細則沒有提供任何有關如何計算獎勵並將補償付給所僱用的發明人的公式或指引給私營公司;及(二)沒有一個公司被要求支付任何補償給所僱發明人的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