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Bilski對Kappos案-

美國最高法院澄清用於包含商業方法之

可專利方法的檢驗 (二)

by Cameron MacKendrick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Rader目前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首席法官,且將須適用Bliski案以及決定其範圍。

雖然,Bliski案未定義一單一之可專利方法的檢驗,其嚴厲地限制了擴張定義超過「機器或轉換」測試的可能性,且如Hoffmann爵士所預測的,根植其基礎於「抽象觀念」的概念,在適用之時,將有可能引致困惑。

Bliski案將毫無疑問地具有較廣泛的暗示。許多無法滿足「機器或轉換」測試的商業方法專利及電腦軟體方法專利將有可能具有可疑的有效性。當此一領域之法律繼續發展時,我們可以期盼看到它們成為新的一輪美國之爭訟的標的,以如同一商業之障礙物般地移除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