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EPO所考慮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是通往天堂的高速公路還是無處藏身?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續上期)

有不利之處嗎?

我們將提出兩個可能的不利之處。

1. 也許在歐洲可以取得較大的申請專利範圍

US審查委員所提出的那些致使申請人向USPTO提出修正的駁回理由在EPO可能

是不適用的。一例為駁回理由係基於在35 USC 102(e)規定下的先前技術,其在EPC規定

下並非先前技術。另一例為基於US專利參考文獻之結合而為顯而易見的駁回理由。在

兩專利局中,規範可允許的參考文獻之結合的法規是不同的。

2. 檔案歷史

假如EPO審查委員否定地評述已核准的US申請專利範圍,其有可能傷害US專利

的可信度嗎?EPO檔案歷史可即在網路上取得,而如果歐洲審查委員拒絕核准US專利

的申請專利範圍,則被授權人、潛在被授權人以及訴訟當事人可能被鼓勵去誇耀該US

申請專利範圍。申請人可能寧願從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的起始點處理來自EPO審查委

員的駁回理由。假如US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為起始點,那麼任何進一步的評述或修正

將加入經由USPTO檔案歷史可得的資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