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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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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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2005年,聯邦百貨公司(其已經擁有Macy和Bloomingdale百貨公司)以170億美元購買May公司。聯邦在2007年6月正式將其名改為Macy’s,而且已成為有850間百貨公司的270億美元零售商。這樣規模的公司需要精良的法律員工(多數的大時尚公司有內部法律團隊)。時尚集團也產生需要其雇用外部律師與專家的法律工作。這樣的專家越來越必須證明其瞭解時尚產業的特點。 3. 時尚設計師對法律誤解。時尚法律顧問經常遭遇在設計界廣為流傳的錯誤經驗法則。年輕設計師有時被告知:“把設計作三次改變,而且這是合法的”。或者:“將其作百分之60的改變,而且這是合法的”。這樣的經驗法則不精確而且危險。年輕設計師應該知道,在美國法律下服裝設計整體可以自由拷貝,但是織物印刷、配件與首飾受到有力的保護(著作權或設計專利),而且在一些情況下,鞋子與提袋也可被保護(設計專利或商品外觀)。然而,設計師的誤解存在事實的起源:即使是在特定項目以智慧財產來保護的情況下,抄襲者通常可藉由將設計改變“夠多”(雖然什麼是夠多不能如此容易概括為3次或百分之60)而避免侵權指控。 4. 破壞性的轉變: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如同其它的消費產業,時尚產業已經被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的到來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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