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瘋狂的軟體方法:
心臟節律器對35 U.S.C.§271(f)的意涵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271(f)項是為了關閉系爭§271中在Deepsouth Packing Co., Inc. v. Laitram Corp., 406

U.S. 518, 531(1972)的先前漏洞而制定的。詳言之,在Deepsouth中,最高法院認為,因

為在美國外使用已專利產品並不侵權,一個US公司可製造並販賣已專利機器的一部份

給國外買主以供海外組合及使用。因此,為了預防US公司僅藉由使專利機器在海外建

造而迴避侵權,國會制定了§271(f)。國會的焦點是在禁止已專利機器的侵權,而不是在

該機器的方法或製造該機器的方法。

 

    在軟體的領域,由於軟體可被複製及可同時存在多個管轄領域中,何謂 組件的問

題較少被定義。因此,導致直到Cardiac Pacemakers的該系列聯邦法院案件鑑於§271(f)

才開始探究軟體的複雜性。這些系列案件造成關於已專利軟體會構成侵權的活動的擴

張。

 

    在聯邦法院的兩個發展性的§271(f)軟體案件是Eolas Technologies, Inc. v. Microsoft

Corp., 399 F.3d 1325 (Fed. Cir. 2005)以及AT&T corp. v. Microsoft Corp., 414 F.3d 1366

(Fed. Cir. 2005)。在兩個案子中,Microsoft被認為應負含有部份已專利軟體的一些 母片

(master disks)”被送往海外、以及後續被複製到在美國以外販售的電腦硬碟的侵權責任。

在這些案例中,聯邦法院認為母片是§271(f)規定下已專利發明的構件,且當單一副本以

將被複製的意圖被送往海外時,該構件是為了§271(f)的目的被 供應

 

    然而,最高法院在Microsoft Corp. v. AT&T corp. 550 U.S. 437 (2007)案中駁回聯邦法
院的見解,認為因為實際上被安裝於 母片上的並非軟體而是軟體的複本, 母片
不是§271(f)規定下的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