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如何在日本撰寫電腦程式之
專利申請範圍
(Computer Program Claim)
By: Makoto Tamura 

 

 

林 忠 專利二組副主任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撰寫電腦程式申請專利範圍之好處

雖然電腦程式實際上係無實體的(intangible),但日本專利法將其視為一種產品(product)”。結果,已註冊的具有電腦程式申請專利範圍之專利的所有人可以實施專利權來對抗侵權者(infringer),該侵權者的商業行為,舉例來說,包括製造該電腦程式、使用該電腦程式、讓渡該電腦程式(assigning the computer program)、租賃該電腦程式、進口該電腦程式、要約該電腦程式供轉讓(offering the computer program for assignment)、或以轉讓為目的而展示該電腦程式(displaying the computer program for the purpose of assignment)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轉讓(assign)”之意義包含透過網際網路的服務。據此,所有人可以實施專利權來不僅對抗販賣具有該電腦程式儲存在其中的記錄媒體之人,且也對抗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之人。所有人可以實施專利權來對抗使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該電腦程式成為可能之人,或者是對抗經營應用服務供應商之人,該供應商使透過網際網路且不提供該電腦程式本身來使用該電腦程式之功能。

 

評論

與包含其他種類電腦相關之申請專利範圍,例如:裝置的申請專利範圍和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的專利相比下,電腦程式專利範圍之侵權更可能成為直接侵權,並更容易被實施來對抗廣泛的侵權行為。藉由具有電腦程式申請專利範圍,該專利權所有人在訴訟中可以將他/她自己放置在一個有利的位置。因此,除了裝置申請專利範圍和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申請人將明智地去包含電腦程式申請專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