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七)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上一期談到新刑律草案之編成,在日藉法學博士岡田協同下起草的新刑律,其根本精神是採用西方現代刑事法學的學理,採用了西方「罪刑法定」的原則,表現新的法學思想和新的刑法體系。但修訂法律館所進呈的刑律草案與民刑訴訟法,卻激起一大風潮。各方的爭議,以綱常如何維護,服制圖之存廢,男女有別或平等,尊卑之等差與長幼之序應否維護,乃至應否設置檢警,律師辯護制等為主要爭論重點。但其爭論焦點乃在個人主義與家族主義的爭執與衝擊。

刑律草案引起了無法與近代思想相容的傳統、保守立場的反對意見與批判,反對者多於贊成者。當時朝野的守舊者,將法理與禮教觀念混為一談,對此草案多表不滿,引發法理派和禮教派激烈的論爭。禮教派以張之洞、勞乃宣等為代表;法理派以沈家本、楊度等為代表。軍機大臣兼長學部的張之洞,指斥「草案」無姦通婦女的治罪條文為蔑視禮教而大加抨擊,對沈家本草案中最具特色的地方,全加反對。反對最力的是江蘇提學使勞乃宣,他從守舊派的立場,對「修正刑律草案」加以無情的痛批。勞氏指其「於父子之倫,長幼之序、男女之別有所妨」,以為對於犯大義名分之罪、對養親之犯罪、親屬相姦、相盜、毆打、子孫之故殺,違反祖先禮教的規定。各省疆吏亦多支持此說,而排斥草案,咸認其不能維持中國禮教的規定。沈家本等雖一一加以反駁,但無法說服禮教派的論調。清廷遂於宣統元年(1908年)1月,諭令沈家本,會同法部斟酌修改删訂該草案並指示其修律不能違背綱常禮教:「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禮教,中外各國,禮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異,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干犯名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良以三綱五品,闡自唐虞,聖帝明王,競競保守,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國之大本。今寰海大通,國際每多交涉,固不宜墨守故常,致通變宜民之意。但祇可採彼長所,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庶以維天理民彝於不敝。該大臣務本此意,以為修改宗旨,是為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