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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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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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控告之產品中,一金屬殼構件(2)夾在上層及下層FRP殼構件(10, 9)之間,且這些構件經由不同的FRP線(8)穿過單一穿孔(7)而縫合在一起,如圖3及圖4所示,圖3及圖4係描述被控告之產品。 在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要件(1)的評價中,其判定’481專利之必要特徵為經由用與FRP殼構件(21)結合之FRP線(22)將金屬殼構件(11)及FRP殼構件(21)縫合在一起,來強化金屬殼構件(11)及FRP殼構件(21)之間的結合,而每一FRP線(22)所穿過之穿孔的數量並非’481專利之必要特徵。此外,因為被控告之產品所採用的替換物在侵害當時是可輕易構想出來的,故符合規定(3)。相反於先前關於要件(3)的判決而施加高證據負擔於專利權所有人身上,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在沒有任何支持證據下判定符合要件(3)。 該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可能會推翻先前的反專利趨勢,並在日本專利侵害訴訟中根據均等論而為大膽侵害判決鋪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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