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韓國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III.F.1. 沒收/喪失

Subway在韓國過去十年以來一直在為其享譽世界的三明治經銷權SUBWAY標誌註冊打拼。最近,Subway終於在撤銷其前任主要經銷商所擁有的標誌上獲得成功,雖然上訴已在專利法院提出。Subway註冊其標誌的企圖,最終已基於近似之在先存在之英文字Subway Café以及Subway Station Café的韓文翻譯註冊標誌,而被駁回。隨之,Subway在韓國的前任主要經銷商買下那些在先存在之註冊標誌以克服它們,並註冊了SUBWAY、SUBWAY韓文音譯以及SUBWAY直接韓文翻譯之標誌。其後,Subway針對那些註冊提起無效訴訟,並就SUBWAY及SUBWAY韓文音譯標誌獲得兩個有利判決。韓國工業財產權法庭考量主要經銷商完全認知標誌註冊先前駁回的理由,並以買下在先存在的衝突標誌,而不正地利用該認知,認定前任主要經銷商註冊這些標誌之行為,構成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進而,法庭認定Subway在韓國以及全世界之著名地位。

韓國最高法院認定由畢卡索簽名構成的標誌,因為其註冊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應無效。法院進一步認定由畢卡索簽名構成的標誌之註冊不僅會對備受尊敬的藝術家畢卡索造成損害,亦僅構成企圖就畢卡索先生備受尊敬之聲譽搭便車之不公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