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王苡甄 法務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證明和平共存

為了防禦其「WORLDLINK」申請,花旗集團宣稱其商標已於英國註冊處與「LINK標誌」和平共存。

然而初審法院並未動搖。其認為,花旗集團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不會發生衝突的商業共存。僅僅於註冊處與另一註冊商標共存是不夠的。

此外,花旗集團所依賴的「WORLDLINK」英國內國註冊,其所包含的服務項目與其被異議的歐盟商標指定保護有些許差異。歐盟商標的部分服務並未被英國註冊所保護,而削弱了與該註冊處共存之影響力。

 

評論

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知道商業或註冊處共存在本案造成任何區別之充分證明須至何種程度。

初審法院回應歐洲商標局而評論「二商標的和平共存得由於並非缺乏混淆誤認之虞的原因」。這似乎暗示/意謂著,和平共存本身不能證明什麼。 事實上,由於試圖證明否定現實上是非常困難的,要求歐洲商標局或上訴機構從缺少其已知的例子中推論缺乏混淆誤認之虞絕不應形成案例的骨架,除非有其他更強的爭論。

不過,如依靠共存,所得教訓是,理想上其應該是在相關市場商業上並存。說服歐洲商標局混淆會來自於依賴方或有的注意,可能極其挑戰,雖然,最好能做的可能是提呈商品如何販賣及消費者抱怨和評論被監視及注意的證據。至於在消費者或經銷商反饋稀少之商品或服務,也許是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