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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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六)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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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在歐洲區域階段,而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ISA)或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PEA) 新的歐洲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關係到專利合作條約在歐洲區域階段的專利申請,而以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ISA),或者關係到如果在專利合作條約(第2章:要求)第31條下發出要求,以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PEA)。 如果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而其對專利合作條約在歐洲區域階段的專利申請既沒有作出補充歐洲檢索報告,也沒有作出延伸歐洲檢索報告,則審查委員的意見過去會出現在歐洲專利局所發出的第一次審查報告,且通常會設定4個月的期限,而可延展至少2個月。 在新的歐洲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之下,歐洲專利局可依歐洲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發文請求更正在國際檢索報告中或在關於可專利性的國際審查報告中的缺陷。回覆此發文的期限為1個月,不得延展。 因此,如果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打算進入歐洲區域階段,當關於可專利性的國際審查報告(或國際檢索報告)被發文時,一份關於可專利性的國際審查報告(或國際檢索報告的詳細分析應該要被作出,否則在新的歐洲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之下,當收到發文時,提出核駁的討論時間將太短。 所有上述的法條變更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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