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
重拾誘導專利侵權案中意見信的重要性 Broadcom Corp. v. Qualcomm Inc. 2008WL 4330323 (Fed. Cir. 2008) |
周威廷 專利一部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
|
||
在2008年的一件誘導專利侵權案裡,聯邦巡迴認為:為了支持蓄意主張,在Qualcomm是否有必要意圖的判定中,地方法院指示陪審團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所宣稱的侵權方“Qualcomm”是否尋求關於未侵權的律師意見)並沒有錯。 為了證明誘導侵權的主張,原告必須經由直接或情況證據證實:(1) 所宣稱的侵權者意圖引起侵權行為,且(2)所宣稱的侵權者知道或應該已經知道其行動會引起侵權。 地方法院已對陪審團指示:“律師意見的缺少憑本身不足以支持蓄意的認定,而且您不用假設只因為一方沒有得到律師的意見,該意見就已經是不利的。然而,你們能將Qualcomm是否尋求法律意見考慮成:在整體情況下,評估任何Qualcomm侵權是蓄意的因素”。陪審團結論是Qualcomm已經侵犯數個Broadcom專利。 聯邦巡迴認為,因為律師意見的證據能反應所宣稱的侵權者是否“知道或應該已經知道”其行動是否會導致他人直接侵權,這樣的證據是相關於心態分析的第二分支”。法院更認為,未能取得這樣的意見或許在此情事下可證明意圖。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1. 時尚法律介紹 A. 時尚法律的成熟 時尚法律是浮現的法律規範,其論述時尚業定期重複的法律問題(例如,時尚與基本服飾、腳的穿戴、珠寶與配件、以及美容與香水產品)。雖然律師已經協助輔導時尚產業數十年,時尚法律的浮現規範已被視為不同的法律專長只是最近的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