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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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
胡文和 專利一部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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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3] 請參閱用於解釋範例2之相同圖示。 在第一次核駁理由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出下列事項。 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不具有特定技術特徵且缺乏新穎性。 回覆該第一次核駁理由通知書時,申請人修正了申請專利範圍,如上圖右方所示。因為審查員無法在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找到特定技術特徵,故對於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而言,要與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共享特定技術特徵,在邏輯上將是不可能的。但是,假如a)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沒有任何一個具有特定技術特徵,及b)經由修正所增加的特定技術特徵可充份地被申請時之說明書支持時,JPO指南授權審查員繼續審查。 假設審查員在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找到特定技術特徵,則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及4項符合第17條之一第4項關於修正前所提出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要件。因此,審查員會審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及4項之新穎性、進步性及其他要件。 然而,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及5項不符合第17條之一第4項關於修正前所提出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要件。因此,審查員將不會審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及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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