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6)

DEEP & FAR

 

 

孰真為五千年來之絕世美女?(下)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武俠小說劇情張力十足、令人血脈賁張之仇殺或爭鬥情節,常起因於一場誤會。五千年
來留下之成語,何嘗非因一場浩大戰鬥(如賈余餘勇)或錯綜複雜之事件(有如前所揭
「疲於奔命」一語)?
既讀或既知前述故事,不禁欲為之分析如次:
一、恰巧用完天干之前述十男,恐非欲娶夏姬之極數,而僅係就其中官位犖犖大焉者言
之爾!詳言之,夏姬已數作人婦,且似乎「婦德不堪」,然諸多有頭有臉之人(故
「無頭無臉」之人不必置論矣)依然情不自禁或毅然一往情深,顯見夏姬姿色之卓
越非凡;
二、據考證,春秋時代雖已有女性三從四德或貞烈之文化,然鄭國似乎較為開放,故夏
姬似乎受生長環境,而頗有現代女性主義之自主精神。易言之,如夏姬自辯,或以
律師之角度為之辯護,吾人可知:1.夏姬同時與甲、乙及丙男相通,係因辛男亡故
而致婚姻關係消滅,夏姬本得依現代提倡之性自主而自為決定行止。故夏姬顯為現
代女性主義之先驅;2.夏姬與癸男相通,則顯然牴觸我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然夏姬或癸男可辯
稱,伊等僅相通而已,並無枉法結婚之行為;況且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乃係規範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夏姬已無配
偶,故不犯此罪。然因癸男應有配偶,故夏姬雖不因刑法第239條前段而犯罪,仍
將或因同條後段以「相姦者」之身分而有罪。唯因昔日有要職在身者或官宦人家(如
癸男),三妻四妾本屬正常,癸男之配偶必然縱容或寬恕其通姦行為,故夏姬將因
我刑法第245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寬恕者,不得告訴」而
無罪。故夏姬之行為不論依現代民法或刑法皆未有違法之可言。準此以觀,高倡性
自主或現代女性主義者,如師事夏姬,或不冤枉?
三、若使夏姬或西施並世(事實上,兩者相距僅百年左右),且假設前者風姿更勝,而
後者癡情如昔。則一般王公貴人或士人庶民男性:1.有機會擇偶者,將選何者?或
將因每人個性不同,而取捨有異?2.年度社會選美時,票投何者?3.票選何者乃中
華民族絕世美女時,何者勝出?
四、洩冶效忠對象錯誤,終罹於難,令人浩嘆!
五、陳靈公以一國之君而辱臣子,終遭徵舒怒而殺之;
六、楚莊王(丁男)以一代名君,仍難過美人夏姬一關。除再度印證「英雄難過美人關」
外,當可旁證夏姬之絕世風姿。此外,楚莊王畢竟真屬一代名君,經申公巫臣(戊
男)以道德勸說,即斂色欲;
七、楚莊王既止色欲,大臣子反(己男)乃當庭明示欲娶夏姬。此時,巫臣評論及累述
夏姬如下之過去生命歷史而為勸止:1.夏姬是不祥人,因其使首任丈夫子蠻(庚男)
早夭);2.使第二任丈夫御叔(辛男,夏徵舒生父)難享天年;3.使靈侯見弒於其
子徵舒;4.使其子夏南(徵舒)於中年被戮;5.使陳國大臣孔、儀出奔;6.使陳國
喪於楚國,何不祥如是也﹖7.人生實難,其有不獲死乎﹖天下多美婦人,何必是﹖
經以上勸說,子反乃止;
八、左傳並未交代為何楚莊王最後將夏姬賜予大夫連尹襄老(壬男)。唯隨後不久,晉
楚征戰,襄老死於邲之戰,楚不獲其尸,而襄老之子黑要(癸男)竟情不自禁,而
與夏姬亂倫(依前論述,夏姬於民、刑法上並無不法。何況,如夏姬主張,伊與襄
老並無一夫一妻制度下之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益無任何違法之可言)。然癸男不顧
社會風情習俗而為某種亂倫,再見夏姬之美色無雙也夫?
九、隨後,好戲登場了。巫臣或扮演忠臣角色已覺無聊,或已無法再壓抑內心深處之愛
慕,抑或終於膽敢坦承面對自己之情慾,而使人告夏姬「歸(回鄭國),吾聘(而
後娶)女(汝)。」又(安排)使自鄭召之(夏姬)「尸(襄老)可得也,必來逆
(迎)之。」姬以告(楚莊)王。王問諸屈巫……王遣夏姬歸。將行,夏姬尚謂送者
曰:「不得尸,吾不反矣」,以彰己愛夫之情;
十、巫臣聘諸鄭,鄭伯許之。及共王即位,將為陽橋之役,使屈巫聘于齊,且告師期。
巫臣盡室(傾其所有資產)以行……及鄭,使介(副手)反幣(向楚莊王覆命),而
以(帶著)夏姬行。
有關夏姬部分之分析如上,未知為其後代族人之我等獲悉前述曲折故事後,作何感想?
隨後,相關巫臣之故事尚未了結,因其過往結怨楚國大臣子重,復勸子反莫娶夏姬,卻
竟自娶,致共王即位後,子重、子反殺巫臣之族子閻、子蕩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
而分其室……巫臣(能怪紅顏禍水?)自晉遺二子書,曰:「爾以讒慝貪惏事君,而多殺
不辜,余必使爾罷於奔命以死。」終再另啟一幕幕迭宕起伏或驚心動魄之緊張刺激歷史
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