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安全港要件

 

鄭凌軒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電機所碩士

 

Part 2
    
如同安全港要件的第二分支所提出的,出現於反於具權利獲得專利之人的意圖而出現之
新穎性破壞事件可能包含起因於使用者、具權利獲得專利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錯誤的
揭露所造成的公開發明揭露的公開,或被其他人盜用。再者,根據第二分支要求安全港
的人具有證明該新穎性破壞事件係反於他的意圖而發生的責任(最高法院案號85hu14,判
決於198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