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歐洲的醫療方法和醫療裝置的可專利性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這些都是在T1020/03的事實;此外,擴大委員會也已經被要求評論據信應該是在解釋EPC第53(c)條與第54(5)條時所作之任何特殊考量。

在她於2009年1月29日所提出的意見中,歐洲專利局局長敦促擴大上訴委員會廣泛地考量問題,以及通用地評論醫療用途發明的可專利性,不幸的是,沒有擴大委員延伸其評論至醫療裝置的規定;然而,某人可能希望擴大委員會將製作一個在G5/83與T1020/03中所提出問題的完整與適當之分析,特別是鑒於按照EPC 2000已經發生的改變。

實際考量

EPC不允許針對手術或治療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但它確實允許在製造方法中針對物質和合成物的使用的申請專利範圍;此外,特別是在醫學領域,可以經由一新穎醫療應用的載述而獲得新穎性,因此,若有可能,這些專利申請的類型應該包含針對使用在製造用於新的和非顯而易見的醫療用途的醫療裝置的物質或合成物的申請專利範圍的基礎,特別是如果這一基礎裝置本身並不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