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二十一)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裝飾設計及飾

邊/案例:R 1401-6, 1410-11/2006-3

訴願委員會廢除該裁定,但是卻認定:系爭冊子看起來好像一種該型錄完整的影

本,並且沒有什麼跡象顯示原本之若干頁次已被省略或取代。型錄並未典型地包含較年

份,或可能是一季(例如:“2001年春季”)更精確的日期,再者,在本案中要期待超過

那個、是不切實際的。最後,該型錄像一份想要在外頭散佈的文件,而且該委員會尋無

理由要懷疑,事實上它不是以此明顯想要的方式而為流通。認定:該新式樣在該註冊的

歐盟新式樣(RCD)申請前4年,即2001年已被揭露,且後者因缺乏新穎性而因此無效。

攪拌機/案例:R 377/2006-3

異議人基於缺乏新穎性及獨立特徵而對一位所有權人申請無效訴訟。由於他們的證

據(三份英文及中文的文件)未以“程序語言”而在二個月內提出翻譯,他們在一審被共

同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駁回。

再者,一份進一步支持的文件被認為未克構成依該規則之精神而被宣誓的證據。系
爭文件支持一個先前揭露的請求項,並且宣稱實施該新式樣之某產品於2002年12月
起,輸出到歐洲。依第7條之意義,要確定所宣稱揭露發生之一個確切的日期,此日期
被認為不充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