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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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 (35)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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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電腦圖案、在電腦螢幕上的顯示及人機介面此類型的影像新式樣是可註冊性的。然而,只有當影像新式樣被顯示在一產品時,這些影像新式樣能被註冊為新式樣。一影像新式樣能被註冊為一部分或整體的新式樣,但部分新式樣提供較廣的保護範圍,這是因為不管該產品的相似性為一體,註冊者能對包含部分新式樣的新式樣請求侵害。此外,假使該影像新式樣移動時(例如,假使發生正閃爍的新式樣),多種移動性新式樣成為可保護性的單一新式樣。 如先前所述,雖然根據電腦程式保護法案(案號為 99Da23246)電腦檔案的字體已被認為具可保護性,然而韓國沒有提出保護字體的方法,且最高法院已否認字體本身能被複製(案號為 94Nu5632)。目前為止字體不能與一產品或物件作結合,而這些字體不能藉由新式樣法案而能被保護。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生效日期為 3.申請要求 3.1 對於申請新式樣申請案的要求 為了申請一新式樣申請案,下列的項目會被要求: (i)該新式樣之申請人及發明人兩者的姓名、地址及國籍; (ii)委任狀; (iii)一公信力法人/個人國際性的證明書; (iⅤ)當該申請人的地址及國籍沒有一致,或該申請人是法人但這樣事實(例如,公司,有限公司等)表示沒有被包含在該申請人的姓名,這份文件被請求。 (Ⅴ)該新式樣聲明該新式樣的特徵、被使用在製造該新式樣的材料、該新式樣的使用用法及/或方法的描述,等等; (Ⅴi)根據正投影方法所準備的一圖式:通常,該圖式或照片必需包含該新式樣產品的六張視野圖及一張透視圖;以及 (Ⅴii)假使優先權係被請求從申請國外案的日期算起6個月內時,該國外優先權申請案的一份認證的影本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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