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國務院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決定由國務院在2010年1月9日公布。修訂的施行細則於2010年2月1日生效。此外,修正的審查基準亦於同時間生效。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的主要修訂如下所示:

1.          對於欲在國外申請之任何在中國完成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秘密審查

提交秘密審查請求的程序,及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定義被界定。

專利法中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意指任何發明或實用新型,其技術解答的實質內容是在中國領土內所完成的。然而,基於修正後的審查基準,其並未描述如何判定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在中國領土內所完成的。

任何實體或個人欲在國外提出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申請,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秘密審查:

(i)欲直接申請國外申請案時,申請人應預先提交秘密審查的請求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詳細地提出技術解答。該技術解答的說明書應與國外申請案的內容一致。

(ii)國外案欲在該申請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後申請者,申請人應在該國外案提出申請前,提交秘密審查的請求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至國外的申請內容應與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