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在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的長篇故事

將要有結局了嗎?(續上期)

 

 

蔡頌瑾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將可理解決定該真實貢獻與當評估進步性時所執行的分析必定有一些重疊。然而在英國,對於可專利標的和對進步性的檢驗係相當不同的。這情形至少有部份是因為英國法庭採取該排除係作為將某些發明自可專利標的排除的觀點,因此決定一發明是否被排除,其作為一法律問題是重要的,而評估一發明是否涉及進步性則係相關於一事實問題(即“對本領域熟知技藝人士而言是否顯而易見?”)。

對照之下,EPO已漸進地合併可專利標的與進步性的審查。此情形已在最近的上訴委員會決議中達到巔峰,其聲明藉由簡單地主張該電腦程式係於一電腦上運轉或被儲存於一儲存媒體上,則可避免電腦程式的排除(特別是參見 T 0424/03 MICROSOFT/剪貼簿版本I),但也聲明進步性必須純粹地於該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上作評估(例如參見 T 0154/04 DUNS LICENSING ASSOCIATES/評估銷售活動)。此情形可被視為對可專利標的的檢驗係關於其中一發明被請求的該方法的形式檢驗,而對進步性的檢驗則係為實質的檢驗。

在近來由英國上訴法庭所作的Symbian決議(2008年10月8日)中,拒絕採用EPO現行的方式,因為任何電腦程式都可能簡易地經由主張其在一載體上而避免被排除。此舉反應了英國法庭的觀點:所述排除係意圖為一實質障礙,而非形式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