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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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作為PCT國際 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就發明 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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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於透漏機密資訊的懲罰條文的加強(第226條) 新型專利法第46條 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若任何韓國智慧產權局的目前或先前官員,或智慧 產權法庭的目前或先前官員已經違反了保密的義務,對他們的懲罰條文已被加強。 (修定前)監禁與勞役不超過2年或不超過3百萬的罰金。 (修訂後)監禁與勞役不超過5年或不超過5千萬的罰金。 此修訂已從2009年1月30日宣告之日生效。 9. 關於醫藥等專利期限的延長之修正登錄申請的時間規定(第90條第6款) 既然醫藥等專利期限的延長之修正登錄申請的時間是明白受限的,諸如由於審查後修正的審查延遲的問題已經改善。 (修定前)在收到延長登錄決定的認證備份之前,申請案可被修改。 (修訂後)在收到官方審查通知後,申請案在提交答辯的期間內可被修正。 此修訂已從2009年1月30日宣告之日生效。 10. 申請人對於審理要求之修正要件的緩和 韓國新型專利法第33條準用第140條及第140條第二回 為避免不慎地駁回審判,對於當事人間的審判或片面的原告審判的專利權人而言,修正是被允許的。 此修訂已從2009年1月30日宣告之日後,要求審判之第一申請案起生效。 11. 對於查閱文件的規定之安排(第216條) 韓國新型專利法第44條準用第216條 遵守現今的實務,乃規定只有在專利申請案的登錄之後,文件才能被第三人拷貝或查閱。 此修訂已從2009年1月30日宣告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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