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3.修訂後的請求訴願期間

對於海外申請人,若核駁審定是在2009年4月1日後(包含)送達,請求訴願期間將是審定送達日起的4個月。

在這個狀況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或圖式的修正可於同時提出。

關於前述之分割申請,若母案申請日是在2007年3月31日以前(包含),分割申請可在請求訴願的同時提出。若母案申請日是在2007年4月1日以後(包含),分割申請可以(1)從核駁審定送達日起4個月;(2)請求訴願的同時,而被提出(表2)。

 

表2關於2009年4月1日後送達核駁審定的期間

申請日

請求訴願期間

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與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

在2007年3月31日前

4個月

請求訴願的相同時間

在2007年4月1日後

4個月

(1)4個月

(2)請求訴願的相同時間

 

請注意,在表1與表2的項目(1)或(2)期間提出分割申請,基本文件,亦即母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與圖式,在分割申請有差異如下:

(a)若分割申請是在前述項目(1)的期間內,用於分割申請的基本文件將是之前的文件,亦即母案申請案的最近修正的申請專利範圍等。

(b)若分割申請是在前述項目(2)的期間內,用於分割申請的基本文件將是在母案申請日提出的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