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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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二) |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材料系 •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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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形可如下圖來說明: 新的細則第36條第1項的含意
在圖式中,一件敘述並請求了至少3個發明(發明1-3)的母案申請案被提出申請。在接到最早的申請案的第一次審查意見(細則第71條)後,仍有24個月的時間能對於其他發明提出分割申請案(分割案1/分割案2)。在24個月之後並在授予專利或口頭審查程序之前提出分割申請案是不被准許的。須注意的是,一個進一步分割申請案並無法在超過細則第36條第1(a)項(最早的申請案) 的時間限制下,從如發明2的分割案分割出來。 在24個月的時間限制範圍內提出故意具有不具單一性的申請專利範圍的分割申請案,可能提供了維持標的更久的候審的方法。這必然誘導一個(新的)不具單一性的核駁,而一個新的24個月的期限從此核駁開始(以提出強制性分割案的申請)。這個可選擇的方法似乎已經被立法人員所預知(CA/145/08 (E)),如果發生此方法的濫用狀況,可預期歐洲專利局會進一步的立法。 歐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的衝擊 申請人必須了解到一個分割申請案於不久的將來不再是可於一個申請案在未審定期間中的任何時間提出申請。例如在審查中的口頭程序之前或是剛好在授予專利之前提出分割申請案的過去的習慣將屬於過去的事情。這個細則的改變將在分割案的申請策略上有相當大的衝擊。既知歐洲檢索報告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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