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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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規則的改變(二) |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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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歐洲地區階段(規則161) 在現行實務下,響應提供邀請進行主動修改的例行通知,在進入歐洲地區階段之後不久,全部的歐洲PCT申請可能予以主動修改;該通知具有一個月的期限且沒有任何動作是強制性的。在新的實務下,針對在國際階段中關於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ISA)和國際初審單位(IPEA)的歐洲PCT申請,在進入該歐洲地區階段之後不久,將例行地發出要求對於國際階段中所提出的核駁回覆的通知。該通知具有一個月的期限,但等效於正常審查意見回覆的回覆是強制性的。針對其它的歐洲PCT申請(其中在國際階段中歐洲專利局不作為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該現行實務依然不變。 後果 這些進一步規則的改變具有後果:當申請人必須考慮迄今常常留到實質審查正式開始的特定實質問題的時間提前。 關於歐洲專利申請、或補充檢索執行所在的歐洲PCT申請,例如,當美國專利局或日本專利局是國際檢索單位時,我們將鼓勵我們的客戶把對於延伸的歐洲檢索報告的目前強制性回覆視為實質審查的有效開始,且我們將據以架構我們的建議。 關於在國際階段中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所在的歐洲專利申請,我們將鼓勵我們的客戶把進入歐洲地區階段之後不久所發出上述通知(具有一個月的回覆期限)的強制性回覆視為在歐洲地區階段中實質審查的有效開始。對於我們的直接客戶,我們將搶先地作業以減輕緊張的一個月期限的效應。對於與我們相關的夥伴客戶,我們一經被指示進入歐洲地區階段,我們將發送提醒函強調需要很快做實質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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