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何時顏色不是顏色?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歐盟之判例似乎越清楚。在Sieckmann一案後,我們知道,假使符號之圖面呈現係”清楚、精確、一切完備、容易使用、可理解的、持久的和客觀的”,則該符號(包括顏色),將是可註冊成一個商標(歐洲法院判例C-273-00),且認為其某一程度之永久性,這通常涉及對顏色之敘述或是顏色之樣品,及國際間所接受之顏色代碼之提出。

 

則為何一商標申請案於西元1997年申請,而涵蓋“液體形式之燃料瓦斯”,其包括了黃色符號之呈現,並隨後因澄清而加上一RGB編號,但於2006年11月8日,該商標申請被Appointed Person(指定審查人)於決定中拒絕了該註冊申請,係基於該符號係含糊不清,且沒有可接受之圖解呈現方式曾被申請過(參照Calor瓦斯公司申請之英國申請第2154261號申請案)?

 

該商標申請,申請了一系列兩個黑白呈現之商標,第一個描寫其為一瓦斯鋼瓶,在紋刻蔭蔽處有下列描述字樣,“該商標包含黃色塗於鋼瓶外側表面,而內有瓦斯在其中”,該申請案之蔭蔽形式符合了紋刻所要求之形式,而呈現出黃色或金色;該系列第二商標描述為其下,” 該商標包含黃色塗於一鋼瓶外側表面,而內有瓦斯在其中”。

 

在最初關於此系列兩商標之涵蓋範圍的小爭論後(其持續至西元1999年),第二個商標被刪除,而第一個商標修改成,整個鋼瓶視覺呈現之表面皆是有顏色的。該商標之申請案被核予原來之申請日為西元1997年12月23日,而是否該符號擁有足夠之識別特色而可獲註冊之爭論開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