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二十)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

衣櫥門的滑槽/案例:R 1482/2006-3

Mecalde依據一份始於2002年的型錄及始於2004年的發票以證明該揭露。該註冊

的歐盟新式樣(RCD)被撤銷,而且訴願委員會維持該撤銷,肯認:一份具有一型錄與較

早新式樣的影像以及指涉該型錄號碼的發票之組合,乃足資證明該揭露。該委員會糾正

共同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之不正確的陳述(對任一決定終無相關):由於決定新穎性

之該適當的期間是該RCD的該申請或優先權日,在該RCD申請前12個月內,一件在

先新式樣之揭露可以被忽視。依據西班牙法律,沒有必要對一份型錄先進行合法寄存,

才使其得被考慮為證明揭露,而且此單純事實:從該申請人為舉發而發出的證據,當考

慮此有說服力的所提文件組合時不會使它不值得信賴的。該委員會駁回該訴願。

裝飾設計及飾邊/案例:R 1401-6, 1410-11/2006-3

Venilia SA申請舉發一些在2005727申請的裝飾設計及飾邊之RCD,係基
於一份顯然來自該所有者其本身、日期為2001年之型錄而引證缺乏新穎性,其以該新
式樣為特徵。該撤銷部門駁回該舉動,認定:該型錄只有年份而無一個更精確的日期,
也未以原本提供,而且並未證明實際上在該所有者公司的外面有被流通,它係不充分的
揭露證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