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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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作為PCT 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 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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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審查員的依職權更正制度的介紹(創設第66條之一) 韓國新型專利法第11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66條之一 依職權,審查員得更正申請案說明書中的輕微缺陷部分。 (修定前)如果在申請案的說明書中有輕微缺陷部分,審查員自己藉由發出一次官方審查通知以使申請人修改說明書。 (修訂後)如果該申請案在審查後可獲准,該審查員依職權,得更正申請案中的描述、圖式、或摘要之缺陷部分。 此修訂已從2009年7月1日起被核准審定之申請案生效。 6. 以韓語為PCT國際公開語言的採用與回應(第207條第3款等等) 既然以韓語書寫的國際申請案以韓語國際地公開,關於求償要求 的國際公開效力被視為與國內公開相同,俾符合條約規定。 既然國際申請案的修正能夠以韓文提交,提交英文修正的韓文翻譯的程序被 刪除。 此修訂已從2009年1月1日起提交之PCT國際申請案生效。 7. 附加專利費用介紹(第81條第2款及第81條第二回第三款) 韓國新型專利法第20條準用發名專利法第81條及第81條第二回 當申請人另外支付延遲專利費用時,藉由知識經濟部的法令,申請人將支 付最高兩倍於原專利費用。 知識經濟部的法令:1個月(120%), 2~3個月(150%), 4~6個月(200%) 此修訂已從2009年7月1日起,額外繳交專利費之專利申請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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