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部分修正:

對核駁審定請求訴願的期間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1.導言

申請人可對官方審查意見通知(拒絕理由通知書)提出答辯及/或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等。若審查員認為答辯及/或修正不能克服核駁理由通知,最後將發出核駁審定(拒絕查定)。

若申請人對核駁審定不滿,申請人可以對審定請求訴願(日本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請求訴願的期間已被修訂;這修訂有關,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等以及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也被修訂。這些修訂在2009年4月1日生效。

 

2.此前的請求訴願期間

對於海外申請人,若核駁審定是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包含)送達,請求訴願的期間將是從審定送達日後90日內。在這個狀況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或圖式的修正可從請求訴願日起30日內提出。

關於分割申請,若日文申請案的國內申請日,或內國化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以下指「母案申請日」)是在2007年3月31日以前(包含),分割申請可從請求訴願日後30日內提出。若母案申請日是在2007年4月1日以後(包含),分割申請可以(1)從核駁審定送達日起90日內;(2)從請求訴願日起30日內,而被提出(表1)。

表1關於2009年3月31日前送達核駁審定的期間

申請日

請求訴願期間

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與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

在2007年3月31日前

審定送達日起90日

請求訴願日起30日

在2007年4月1日後

審定送達日起90日

(1)審定送達日起90日

(2)請求訴願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