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4) |
DEEP & FAR |
也談死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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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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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廢死論者之意見,不難找到批判聲音,茲舉例如次: 一、 中研院研究員陳嘉銘認為廢死運動者之盲點在於其堅信死刑無助於嚇阻或減少殺人 案,如此一主張或防線無法鎮守,廢死論者將兵敗如山倒。為摧毀此一堅信,陳研 究員設例:如執行一死刑,得嚇阻或減少五件殺人案,則問題將單純化為透過公權 力積極處死一死刑犯,抑或消極放任五受害人喪命。是廢死論者所謂生命乃神聖、 無限、終極與無法彌補,將無限荒唐與反諷。蓋一條神聖、無限、終極與無法彌補 之死刑犯生命於價值天平上,將大於五條神聖、無限、終極與無法彌補之無辜善良 百姓之命矣! 二、 陳研究員之前述立論,乃有所據。查,2003年兩位經濟學者(Mocan & Gittings)研究 美國司法部門各州資料後,得如次結論:每多執行一死刑,減少五件殺人案;每多 一件減刑,增加五件殺人案;每移除一死刑判決,增加一件殺人案。陳研究員除坦 承有人就此研究為文反駁,且其辯論並將持續外,並實際衍伸設例計算如下:如每 年約50人死於殺人案,且將執行20件死刑,而其中司法誤判4件。則未廢死下,死 亡人數70人;如已廢死,則死亡總數將為50+20*5=150人。故廢不廢死之社會後果 ,顯而易見。 三、 陳研究員於是論結:無論「無法殺人」屬如何高貴之人性表現,廢死論者皆無法圓 稱自己乃不殺人之人。必其承認其寧願消極殺死100人,而不願積極殺死20人,廢 死論者始有資格主張廢死。 四、 廢死論者不宜將「應報」(罪刑須合乎比例,此乃刑罰制度之精神骨幹)等同復仇 視之。 五、 人性尊嚴來自克服或昇華一己之慾望,以周旋於環境制約,而選擇合乎道德,或至 少不違反法律,之自由。一己之一時自由如逸脫道德或法律之規範或限制,本應接 受相應之報償或制裁。 六、 生命應非人間之無二極品,世間尚有超越生命之崇高價值,如正義、責任、榮譽、 名譽、中心思想等。故如漠視此等超越生命之崇高價值,而直以「生命」為無可剝 奪之終極價值來源,勢將淘空生命之尊嚴,致類若「滿口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 娼」之情境,而陷入外表無限崇高,內在卻虛浮而無根之生命價值觀。 七、 台灣廢死運動之能量累積自針對威權體制濫殺之反動,有若遵循廢死潮流之倡導者 ---歐洲,因其集體記憶猶新於二十世紀遭遇兩次大戰及納粹屠殺,故認非但國家並 不等同正義,即「有限正義」亦本難企圖。然吾人不宜盡是感染或傳播悲情氛圍, 如徹底否認人間存有實現「有限正義」之可能性,非但無以匯聚社會渴求公義之巨 大能量以改善或追求更佳之制度,且將陷社會於永無止境之對立或爭議中,有如今 日台灣社會者然。 中研院另一研究員許家馨「對於一個連蘇建和案都無法處理好的刑事司法體系,有 無資格承擔執行死刑所伴隨的道德責任,抱持高度懷疑」,但對「訂出刑事司法體系改 革時間表,特別針對死刑審判與執行程序的審查機制,進行大幅度的改革,所有死刑犯 在新程序下重新審查,才能對犯罪毫無置疑」,似顯信心滿滿。 有關死刑爭議或存廢,以上不僅已列出正反雙方之主要論點,亦且舉出似乎客觀之 第三者第三類觀點,並抄列兩位中研院研究員之部分意見。據此,或許讀者皆已處於即 可自行判斷或選擇立場之狀態。然既然寫或整理此篇文章,似不好猶如藏鏡人一般,不 披露自己之意見。準此,爰小放厥辭如次: 1. 古今常見殉道、殉節及殉情,今日社會亦頻見自殺,故生命本身顯非無可取代,亦 非人人無悔之不二抉擇,當無疑義; 2. 廢死論者必能贊同,人有免於恐懼之自由。殺人犯或窮凶惡極之人,常令人心生畏 懼,或並進而不敢自由為言行。吾常尋思或懷疑,是否廢死論者道德皆屬崇高之輩 ?是否伊等皆有大愛而願與殺人犯或惡徒相鄰而居?是否渠等皆有大悲心,而願為 之教化或普渡,縱使一時受有侵害,亦亟願使之改過遷善?於教化過程中,縱使自 己或其親人身受殺人犯或惡徒之傷害,甚至是重傷,伊等仍願為此堅持或理想奮鬥 不懈? 3. 知乎或懍乎前揭各節,廢死論者之立場似皆有得探討或質疑之空間,則究竟為何, 渠等如斯堅持,致竟願代為被執行而有無悔之決心? 4. 廢死論者有幾分認同或可得能反對「有限正義」?如能認同或無以反對,將如何說 服自己再為訴求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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