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涉及侵權的治外法權引發侵權問題,
而非管轄權的問題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Lifecubes有限公司(Lifecubes, LLC)控訴北方照明產品公司(Northern Light Prods., Inc.) 523 F.3d 13532008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美國聯邦巡迴裁定,被主張侵權行為的治外法權引發有關用以證明侵權的要素,而非引發事件管轄權的問題。在Lifecubes公司的案例中,由於其銷售給美國客戶的產品是以Free on Board(離岸價)的交易方式,其中所有權在加拿大的運輸設施轉移給買方,所以被告提出因缺乏事件管轄權而生請法院應不受理。發現大量證據顯示產品被銷售、提供或進口到美國之後,地方法院否定被告的該聲請。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肯定被告的請求,但是基於其他理由。即,法院論結所訴侵權是否發生在美國境內係為一主張侵權的要素,而非事件管轄權的先決條件。以此推理,法院採用商業流來檢驗屬人管轄權,而裁定儘管其利用離岸裝運方法,該銷售係發生在美國。法院還認為,判斷侵權行為的銷售地時,應採用相同於用以分辨屬人管轄權的商業流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