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控制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分割的使用
分割的使用是對母申請案的非單一主題內容做宣告(請看巴黎公約,Art 4G(1))。然而,
分割的申請也可在母申請被核准之前,來作為假如有預期對母申請案異議的一種預防警
戒措施。更進一步的說,在審查期間,對分割的申請要求可在口頭辯論的程序之前稍早
提出。當口頭程序失敗時,分割可被申請,而重新進行審查程序,而不用對負面的決定
進行上訴。分割也可被提出而使申請案暫停待審,同時使分割案能被修改以針對侵害的
產品與程序。
過去,訴願會已經試著限制分割的申請。例如,在它的決議T1158/01,分割第二
代申請的有效性被認是根據分割第一代的有效性而來。這個跟其它的決定已導致當要求
分割申請時,申請者權益的混淆。
然而,擴大訴願會的決議G1/05 (請看EBA於Managing IP中分割申請案的有效性
之裁決,2007十月)澄清這個狀況。簡單的說,除了那些包含在76(1) EPC條款者外,
並沒有基本的限制。因為G1/05的決議澄清申請者的權益,它是受專利社群的歡迎。
分割的濫用
然而,在G1/05中,訴願會也表示這是”令人難以接受的。因為每一個分割的結果
包含原始專利申請案的相同廣泛揭露,藉由至少一個未修潤的敘述,這會使待審時間長
達20年”。 它並繼續說應讓立法者去考慮哪裡有濫用及其救濟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