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作為PCT
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
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1.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之訴願延長時間的許可 (第15條第1款)

韓國專利法新型專利的第3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15條。

  任何人在30天內都可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之延展申請,但僅限1次。

    (修訂前) 只有外國申請人允許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之延展申請 (第132條之二)。

       (修訂後) 在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的情況下,任何人可以在30天內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之延展申請,期限最多可延長至60天,但僅限1次。

  此專利法一樣適用於國外申請人,如同先前。

此修訂已從2009年1月30日生效。

 

2.說明書或圖式修改之限制必要條件的減輕 (第47條)

  韓國新型專利的第11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47條。

  在最終審查的通知後修改之限制必要條件的減輕

    (修訂前) 關於最終審查的修改,請求項的縮減已被認為對請求項的實質改變,並因此修改的必要條件非常嚴格地被適用,使得在許多案件中,在最終審查之修正遭駁回。

    (修訂後) 倘若在最終審查的修改,遭駁回的理由藉由縮減請求項而克服,則請求項的修改不被認為是實質的改變,因此修改的限制必要條件減輕了。

此修訂已從200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