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關於日本專利法的修訂在
日本專利局的轉變(二)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材料系

•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自從現行的日本專利法於1959年通過後已經有50年之久。雖然已經進行了修訂,
但是日本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從1959年以來都沒有改變。然而,日本專利局已經開始針
對法規制定根本的修訂。重新檢討日本專利制度的基礎的時間似乎已來臨-從鼓勵專利
轉變為鼓勵創新。日本專利局未來的修訂將會重視「發明利用的促進」,換言之:不僅
是為專利目的發明的保護,而且爲積極的利用專利。
日本專利局設立了一個「專利制度研究小組」(由日本專利局的首長所發起的私人
小組),其大致上包含來自法律界、產業界、學術界以及專利師等的知名人士。這個小
組將花一年的時間討論相關的議題。到了2010年,產業結構委員會(經貿產業省的一個
諮詢機構)將會針對這些議題仔細考慮。根據這個結果,日本專利局正在計畫於2011年
的國會一般會期中提交一個修訂日本專利法的議案。
我們將持續在往後發行的智慧財產新聞中,向您更新有關日本專利法的最新的修訂
訊息。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報導在2009年1月26日舉行的第一次「專利制度研究小
組」所研討的議題。
專利權效果的修訂
依現行的日本專利法,一個申請人能夠針對已經非法使用專利的第三人請求禁制令
。然而,當數個企業單位共享他們的專利時,國際性的技術規範常常會被建立起來。由
於專利的內容是複雜的,而且一個單一的產品可能包含多種技術部件,所以就算關於這
個產品只有一個專利權會被侵害,這個商品全部的製造和銷售可能遭受禁制令的影響。
此外,有一些如大學的專利所有權人是不執行商業行為的。因此,請求禁制令的權利將
會受到特定的限制,並且只有取得利潤的權利將會被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