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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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
柯維佳 法務專員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銘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撰寫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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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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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1. 認定混淆誤認之虞 a. 發現混淆誤認之虞 實際上混淆誤認的證據並非發現混淆誤認之虞的前提。一個與申請人無關的公 司在1982年之前使用「MEGO」,而且據稱沒有實際上混淆誤認的實例之事實,不具重 要性。除了證明實際上混淆誤認是沒有必要的外,該沒有關係的公司大約在商標訴願暨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20年前就停止使用「MEGO」之事實,使得異議人保留如尚存在之混 淆誤認文件變得極度的不太可能。應當記得,當對混淆誤認之虞有懷疑時,這樣的懷疑 會依對先使用者或是商標權人是有利的方式為處理。 在另一個案例,申請人申請註冊「ROADRUNNER
MAPS 及一卡通化的鳥設計 圖」於道路地圖被拒,因為可能與已經註冊並使用於多樣化的商品,包括以卡通片為特 色的動畫、影片、電視影片、影音帶、卡帶與光碟之「ROAD
RUNNER」、「ROAD RUNNER及一卡通化的鳥設計圖」及「鳥的設計圖」造成混淆。異議人基於第§
2(d)條 主張混淆誤認是被認可的,但異議人主張申請人的商標錯誤的暗示在申請人與異議人之 間存在關聯性,因而違反了第§2(a)條,則被駁回。 申請人答辯該異議的動機是異議人想要限制任何包含「ROAD RUNNER」一字之商 標或潛在商標,或者是使用「ROAD RUNNER」的圖於交易中,因為申請人提不出任何 證據或辯詞來支持這樣的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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